四川农业大学理学院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助力学院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规范使用,营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保障教学、科研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学院实验中心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检测试验、人才培养的公共实验平台,能够提供化学与农业交叉研究特色的实验环境,培养学生的学科交叉思维与科研实践能力。
第三条 实验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实验室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 本制度适合于实验室中心管理以及中心拥有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中心主任对实验中心的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向各室传达实验中心所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并督促检查各室按时完成。
(2)根据专业需提出实验器材的添置要求,制订实验中心的设备、仪器的购置方案,参与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
(3)负责做好实验中心仪器使用耗材和办公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分发及登记建帐工作,做到数据准确、科学、规范。
(4)督促和检查本中心一切实验器材的保管、维护及中心室内的整洁卫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负责实验人员的选调、培训和有关进修工作;负责本中心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
(6)督促和检查有关实验人员按照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和要求操作,认真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物品与工具。
(7)负责实验仪器使用耗材、实验仪器维护、实验设备对外送修和申请报废工作。
(8)负责实验室管理员、实验中心助理、实验仪器培训人员和实验样品专门测试人员考核、管理和劳务补助发放工作。
(9)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经常深入教学单位,了解情况,处理问题,及时向中心领导提供信息当好参谋。
(10)搞好与本系各教研室之间团结与协作,积极完成学院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熟悉实验工作的管理规程,按制度行使管理员职权和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实验管理规范化。
(2)熟悉实验室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库存状况、使用规程、保养常识,按技术规范做好实验器材的安全维护和分类管理工作,确保器材完好可用。
(3)熟悉本实验中心常规实验项目及其所用器材,负责实验器材、试剂的正常供给和仪器正常使用。
(4)负责常规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室内水、电、排气、消防、实验台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室内卫生清洁和过道畅通。
(5)负责做好新购、调拨实验器材的验收工作及实验药品、办公用品的购置计划,确保实验的正常开展及日常低值易耗品的供给。
(6)建立和健全实验设施、器材的使用、保管和保养制度,经常清洁和检查实验器材,并及时保养和维修,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8)及时做好有关实验室建设、器材统计等工作任务、总结汇报的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档案资料的建设、管理工作。
(9)负责按有关规章做好实验器材的使用、借用、损坏报赔、送外检修、报废注销以及入库(帐)等管理登记工作,并做好有关登记、审批手续的存档。
第三章 日常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中心各项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采用“开放式管理”,通过培训考核上岗,考试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使用相关仪器。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22:00。若开放时间之外需要借用,请提前预约,并参照“公共平台节假日期间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每天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关水、关电、关气、关门窗。
第十条 实行仪器设备预约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仪器。
第十一条 使用设备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仪器使用登记本,记录使用者姓名,使用时间、设备状态、导师姓名等。
第十二条 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须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操作人员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相关说明书、资料及系统软件,一律不外借,且仪器设备不可随意挪动。
第十四条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批准同意后并在实验室管理人员陪同下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均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科研或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就餐、会客及娱乐等。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安全防火设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须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实验室日常管理、仪器维护及安全检查,并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仪器使用前应先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安全,若有隐患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备。仪器使用须熟悉操作规程及仪器的性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若仪器设备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
第二十条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气味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并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仪器、空调、电热等设备的电源线,不得随意挪动。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类气瓶应固定在相对位置上,严禁超量存放各类气瓶。高压气体钢瓶使用需遵守“压力气体钢瓶安全指南”。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的一切电源、火源、水源设置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上报。
第二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应做好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的清洁及整理,做好电、水、气、化学药品及门窗的检查。处理好“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不得随意乱倒、乱放、乱排。
第二十五条 实验产生的工作废液,应按废液箱标示分类处理,不得直接倾倒于下水道。
第二十六条 如有盗窃或安全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仪器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预约单和使用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前应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若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管理员安排设备维修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仪器负责人需对上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上机操作。上机时严格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不得随意离开,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规范使用仪器,实验结束,要及时做好仪器及用具的清理、维护、复原工作,保持台面整洁。仪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仪器,使其处于理想状态。
第三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配件、图纸、说明书及附件等资料,按规定存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平台主管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方可借出,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二条 不得随意搬动、拆卸、改装精密仪器,严禁更改系统配置,不得私自增删应用软件,如不听劝阻而致使仪器设备损坏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中心主任,并撰写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追究使用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六章 实验室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科学、规范、整齐。所有房间必须常年保持整洁卫生。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个人杂物。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做到墙壁、桌面、仪器、门窗、管道、地面等无积灰、蛛网、烟灰、纸片、垃圾和积水。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做到所有的线路整齐、美观;电源开关盒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在电源开关盒上任意放置物品。
第三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务必做好设备、器材、工具等的复原及实验场所的清洁整理工作,使之保持原有状态。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留宿;不得在实验室接待与实验教学或者科研等事项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条 实验室卫生每两周打扫一次,根据仪器使用频率,安排打扫卫生人员,必须保持实验室内干净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如发现房间卫生不合格,责令责任人立即清扫房间的卫生。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要每学期检查两次实验室卫生,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机械伤害应急预案
(1)发现有人受伤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关闭设备电源,向周围人员呼救,迅速向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向实验室责任人报告。
(2)指导老师和实验室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3)一般性外伤,应立即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酒精、次氯酸钠、过氧乙酸、碘伏等)消毒,包扎止血,并将伤者送往医院。
(4)如果受伤人员伤势较重,现场指挥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或将伤员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上报学校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触电应急预案
(1)触电急救,首先切断电源开关,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
(2)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视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立即送医院急救。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火灾应急预案
(1)发生火情时,现场人员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 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并判断起火原因,何种物品着火,并查看周围环境,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正确选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3) 根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4) 视火情拨打“119”电话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第八章 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应遵纪守法,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实验室卫生环境整洁。对于违反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者,根据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拟采取以下处罚办法(详见附表1):
(1)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可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对于较严重和严重的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情况处罚可分为禁用实验室一个月打扫实验室卫生一个月、禁用实验室两周打扫实验室卫生两周、打扫实验室卫生两周、打扫实验室卫生一周,需提交书面检讨并告知导师。
(3)对于明知故犯、屡次违规者,取消进入实验室使用仪器资格。
第四十六条 对于明确违反实验操作规程,致使仪器用具或配件损坏、丢失,使仪器受到严重破坏者,应追究使用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维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之中发现问题则另行修订、完善。
附件1:实验室违纪违规处罚办法(试行)
惩罚内容 | 违规事项 |
禁用实验仪器 一个月,打扫实验室卫生一个月 | 1.私自带走实验室任何物品设备,或转移实验器材而不归还 |
2.私自更改系统配置或设定参数,私自安装违规软件 | |
3.不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致使仪器严重损坏 | |
禁用实验室 两周,打扫实验室卫生两周 | 1.未预约仪器而擅自使用,使用仪器不填实验记录 |
2.使用仪器过程中,出现明显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而造成仪器出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 | |
3.私自配用实验室钥匙,情节严重者 | |
4.在不允许插U盘的计算机上拷贝实验数据 | |
5.使用期间,仪器出现故障不及时上报或瞒报者 | |
打扫实验室卫生两周 | 1.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帮自己预约仪器 |
2.使用仪器后不按规定流程关闭设备开关或电源 | |
3.私自牵拉、安装电源、插线板 | |
4.预约后不按时使用仪器,造成仪器资源浪费 | |
打扫实验室卫生一周 | 1.借用平台实验室钥匙未按时归还 |
2.未按时参加实验室卫生打扫或卫生打扫不干净 | |
3.实验结束残留物质不清理,用具未按要求摆放 | |
4.私自带入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实验 | |
5.最后离开实验室未检查实验室安全,水电门窗等未关闭 | |
口头警告或 书面警告 | 1.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
2.实验室内就餐、会客 | |
3.实验室内堆放杂物、存放私人物品 |
注:若出现表中未包括的违规情况,酌情给予处罚;若出现屡次劝诫,无故不
听从实验室管理办法者,禁用实验室。